失業勞工在學子女生活扶助金
- 更新日期:2026-09-08
<重要訊息>
勞動部115學年度第1學期失業勞工在學子女生活扶助金,自115年9月8日起受理申請,至115年10月19日截止。為達即時減輕失業勞工家庭經濟負擔之補助目的,自115學年度起,本生活扶助金刪除已獲得相關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或補助者,僅能擇一請領規定,盼能提供失業勞工更有力的協助。
失業勞工朋友可以選擇郵寄或是以線上方式提出申請,線上申請方式除原有以自然人憑證提出申請外,亦可透過輸入「身分證號及健保卡號」方式,於線上提出申請,歡迎多加利用。
- 郵寄申請者:紙本申請書表可至本部失業勞工在學子女生活扶助金線上申請系統(uwes.mol.gov.tw/login)「書表及檔案下載」處,下載列印相關申請書表,或到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就業服務中心 (就業服務臺)及勞保局各辦事處等地點索取。
- 線上申請者:請於115年9月8日至10月19日至本部失業勞工在學子女生活扶助金線上申請系統(uwes.mol.gov.tw/login)提出申請。
申請資格(申請人應同時具備以下第1、2 項條件):
1、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於115年10月19日以前,未請領老年給付,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於115年7月20日至115年10月19日,經核付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
- 於114年10月20日至115年10月19日,經核付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且115年7月20日至115年10月19日就業期間未超過30日者。
- 於114年10月20日至115年10月19日,經核付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且114年10月20日至115年10月19日就業期間未超過3個月者。
- 於115年9月8日至115年10月19日,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依本條件提出申請者,應於115年11月18日以前,經核付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始核給本生活扶助金。)
2、申請人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之學生。
請注意:
- 研究生、公費生、各類在職班、學分班、假日班、空中大學、空中進修學院、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及大專校院延畢學生等,不在補助範圍。
- 申請人本人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者,不得提出申請。
- 申請人與配偶均符合申請資格,僅能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請。
核給基準
- 公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3年)每名4,000元。
- 私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3年)每名6,000元。
- 公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2年)每名15,000元。
- 私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2年)每名26,000元。
- 申請人符合獨力負擔家計或其子女就讀大專校院有2人以上,且均符合本要點核給規定者,依上述金額加給20%(同時符合者,以加給20%為限)。
其他未盡事宜請詳閱「勞動部辦理失業勞工在學子女生活扶助金實施要點」
- 發布單位:勞動福祉退休司
- 發布日期:2024-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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