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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產假期間之工資及日數是否列入平均工資之計算?

  • 更新日期:2026-04-21
問題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產假期間之工資及日數是否列入平均工資之計算?
答案
  • 平均工資計算影響到勞工的資遣費、退休金及職業災害補償,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規定,原則上指的是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工資總額之平均數。惟依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及歷年來相關函釋,下列情形,因工資可能有所減少,為保障勞工權益,其期日不列入平均工資計算期間,包括:(一)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二)因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者、(三)受僱工作未滿6個月之女工產假期間減半發給工資者、(四)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繼續其事業,致勞工未能工作者、(五)普通傷病假、(六)留職停薪期間、(七)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請生理假、產假、家庭照顧假或安胎休養,致減少工資者、(八)事業單位因景氣因素協商縮減工時並比例減少工資之期間(即俗稱「無薪休假」)。
  • 所以雇主於計算平均工資時,應將家庭照顧假、生理假、產假期間之工資及日數扣除,往前推計。舉例說明:某適用勞工退休金舊制之勞工退休日(契約結束當日)為114年12月25日,其平均工資計算期間原本為114年6月25日至12月24日,惟期間內該勞工曾經請過3日家庭照顧假,則該3日之工資及日數應予扣除,計算起始日應再往前推算至114年6月22日。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發布日期:2016-01-18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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