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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如社會福利服務機構之監護工、事業單位自行僱用之警衛人員、保全業之保全人員…等,得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之工作者詳見本部網站: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166/28218/28222/30375/post),有關該等工作者之工資計算標準

  • 更新日期:2024-01-01
問題 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如社會福利服務機構之監護工、事業單位自行僱用之警衛人員、保全業之保全人員…等,得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之工作者詳見本部網站: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166/28218/28222/30375/post),有關該等工作者之工資計算標準
答案

一、基本工資規定

  • 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現行基本工資為每月新臺幣(以下同)27,470元,每小時183元。前者係指勞雇雙方約定按「月」計酬,且依法定正常工作時數上限(每週40小時)履行勞務之最低報酬,後者則係勞雇雙方約定按「時」計酬者單位時間之最低報酬。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勞雇雙方約定之工資,不得低於上開規定。
  • 所稱基本工資係以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每週40小時之上限為計算基礎。雇主與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約定並經核備之正常工作時間如超過前開法定正常工時,則該等之基本工資應按時數比例增計,並非仍以每月基本工資數額為限。
  • 上述作為比較基礎之「平均每月正常工時數」,是以【(每週40小時×52週)+8小時】(1年365日的正常工時總數)÷12個月=174小時所得出。

二、正常工作時間內工作之基本工資

  • 「按月計酬」且依法定正常工時提供勞務之全時勞工,其「平日每小時工資」允以每月工資(但不包括延時工資及假日出勤加給之工資)除以30再除以8核計;約定每月工資為基本工資者(現為27,470元),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依該公式推算約為114.4583(3循環)元。
  • 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勞雇雙方約定「按月計酬」且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作時數通常較平均每月正常工作時間的174小時為長,惟不得超過240小時,其基本工資之計算為:
    • 勞雇雙方如約定且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作時數為220小時,於檢視是否符合基本工資規定,應以27,470元加上114.4583(3循環)元乘以(220-174)小時之總額32,736為其基準。
    • 勞雇雙方如約定且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作時數為240小時,於檢視是否符合基本工資規定,應以27,470元加上114.4583(3循環)元乘以(240-174)小時之總額35,025為其基準。
  • 約定按時計酬者,應以183元乘以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作時數為基準。

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之計算方式

  • 依一般勞工的月基本工資推算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之月基本工資數額,其推算方式已如前述。有關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在已知月工資總額(不含延長工時工資及假日出勤工資)的情況下,若要反推出「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推算方式為月工資總額除以【240+(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作時數-174)】,以便作為延長工時工資之計算基礎。
    • 如果勞雇雙方約定且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作時數為220小時,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月工資總額÷【240+(220-174)】。
    • 如果勞雇雙方約定且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作時數為240小時,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月工資總額÷【240+(240-174)】。

四、加班費之計算方式

  • 倘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約定為「按月計酬」且每月約定並經核備正常工作時數為240小時,若該月排班24天、每日到離勤期間為12小時,其中10小時為正常工作時間、1小時為延長工作時間及執勤中休息2次,每次30分鐘,則當月延長工作時間為24小時,且均在當日前2小時內,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加班費):約為3,663元(27,470÷240×4/3×24=3662.6(6循環))。連同240小時正常工作時間的基本工資35,025元,當月薪資合計不得低於38,687元。
  • 倘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約定為「按月計酬」且每月約定並經核備正常工作時數為240小時,若該月排班24天、每日到離勤期間為13小時,其中10小時為正常工作時間、2小時為延長工作時間及執勤中休息2次,每次30分鐘,則當月延長工作時間為48小時,且均在當日前2小時內,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加班費):約為7,326元(27,470÷240×4/3×48=7325.3(3循環))。連同240小時正常工作時間的基本工資35,025元,當月薪資合計不得低於42,350元。
  • 另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所謂休假日,係指第37條所定休假【俗稱之國定假日】及第38條所定特別休假)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亦即除當日原約定照給之工資外,當日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內工作者,再加發1日工資。 

[實例一]A君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約定為「按月計酬」,每月約定並經核備正常工作時數為240小時,依現行基本工資,A君之基本工資至少為何?

  • 27,470+114.4583(3循環)x(240-174)=35,025元
  • 基本工資公式:27,470+【(27,470÷240)x(核備之每月正常工時數-174小時)】
  • 一般勞工平均每月正常工時數:【(每週40小時x52週)+8小時】(1年365日的正常工時總數)÷12個月=174小時

[實例二]C君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約定為「按月計酬」,每月32,890元,每月約定並經核備之正常工作時數為220小時(每日10小時),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及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如何計算?

  •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32,890÷【240+(220-174)】=115元
  • 國定假日出勤工資:115×10=1,150元
  •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公式:月工資總額÷【240+(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時數-174)】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發布日期:2016-03-09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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