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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雇雙方合意因景氣因素協商實施「減班休息」,每月給付之工資可否低於最低工資?雇主如有使勞工於已排定免出勤之日出勤,是否得以補休取代工資之給付?「減班休息」適逢產假,應如何給薪?

  • 更新日期:2026-04-23
問題 勞雇雙方合意因景氣因素協商實施「減班休息」,每月給付之工資可否低於最低工資?雇主如有使勞工於已排定免出勤之日出勤,是否得以補休取代工資之給付?「減班休息」適逢產假,應如何給薪?
答案

按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勞工如有提供勞務之事實,雇主自應依法給付工資。
事業單位如受景氣影響必須減產或停工,為避免大量解僱勞工,可與勞工協商並經同意後,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依比例減少工資,惟仍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惟產假期間,雇主依法本應停止其工作,該期間自無得實施「減班休息」,並應依「減班休息」前之原勞動契約所約定工資數額給付。
另雇主如有使勞工於原約定已排定免出勤之日出勤,仍應徵得勞工同意,並應依法給付當日正常工作時間之工資;當日若有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規定辦理。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發布日期:2014-12-08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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