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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32條及第40條所稱「天災」之定義為何?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不出勤,工資如何發給?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當日應雇主之要求出勤者,工資應如何發給?

  • 更新日期:2026-04-23
問題 勞動基準法第32條及第40條所稱「天災」之定義為何?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不出勤,工資如何發給?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當日應雇主之要求出勤者,工資應如何發給?
答案

天然災害,係泛指因天變地異等自然界之變動,導致社會或經濟環境有不利之影響或堪虞者,如暴風、驟雨、劇雷、洪水、地震、旱災…等所生之災害;包括預知來臨前之預防準備及事後之復建工作均屬之。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明定,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如勞工工作所在地、居住地區或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任一轄區首長已通報停止上班,勞工因而未出勤者,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且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雇主如需勞工出勤,宜加給工資及應提供交通協助。
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發布日期:2014-12-08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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