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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是否適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有關釋令或補充規定?另技工、工友及駕駛適用勞動基準法後,有關請假及休假事項,可否依事務管理規則辦理?

  • 更新日期:2026-04-23
問題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是否適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有關釋令或補充規定?另技工、工友及駕駛適用勞動基準法後,有關請假及休假事項,可否依事務管理規則辦理?
答案

一、查勞動基準法第84條規定:「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但其他所定勞動條件優於本法規定者,從其規定。」同法施行細則第50條規定,所稱其他所定勞動條件,係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安全衛生、福利、加班費等而言。
二、次依銓敘部107年3月22日部法二字第1074345109號書函略以,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休假及請假事項,係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擇優定於工作規則中,並有部分公營事業機構擇定「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惟並非逕「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相關規定辦理。另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7年3月27日總處培字第1070035601號書函意見,現行國公營事業機構之請假事項,原則上係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訂定於各該國公營事業機構之工作規則中。
三、準此,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倘非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適用」對象,且無其他公務人員法令之適用,其請假或特別休假等事項,即無應否或如何「擇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或勞動基準法及勞工請假規則之疑義;渠等人員之請假或特別休假權益,可由國公營事業機構於工作規則中規定或與勞工約定,惟該規定或約定仍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最低標準。
四、另技工、工友及駕駛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請假及休假事項後,應依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規則及其相關法規釋例辦理。基於勞動基準法係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之法律,優於該法標準之勞動條件,自為法所准許,故原適用之事務管理規則有較優之規定者,如擬繼續適用該規定,並無牴觸勞動基準法之處。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發布日期:2014-11-26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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