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所稱病假日數為何?第1項第2款所稱「2年」之涵義為何?第3款所稱「1年」之涵義為何?
- 更新日期:2026-04-23
| 問題 |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所稱病假日數為何?第1項第2款所稱「2年」之涵義為何?第3款所稱「1年」之涵義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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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 |
一、查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一、未住院者,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二、住院者,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普通傷病假1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發布日期:201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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