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九百七十一條前段規定,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準此,勞工與配偶離婚後無論有否再婚,其前配偶之祖父母或父母死亡,應無勞工請假規則第三條所定喪假之適用。至於勞工於配偶死亡之後無論有否再婚,前配偶之祖父母或父母仍係勞工之姻親,其如死亡,則可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三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