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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已同意於休假日工作,工作時數是否包括在每月延長工時總額內?屆時未到工,雇主可如何處理?

  • 更新日期:2026-04-23
問題 勞工已同意於休假日工作,工作時數是否包括在每月延長工時總額內?屆時未到工,雇主可如何處理?
答案

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休假(即國定假日)、第38條所定特別休假,係允免除「原定正常工作時間」之出勤義務,未涉變更原定正常工作時間,勞工於休假日工作時數,其工作時間未超過8小時之部分,可不包括在同法第32條每月延長工作總時數限額內;如超過8小時之部分,則應計入。
又,「雇主可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徵得勞工同意於紀念日等休假日工作,惟不宜訂於工作規則中,勞工如不同意亦不得曠工論處。」前經內政部74.5.7台內勞字第313082號函釋在案。至於雇主如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事前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勞工即有在該休假日工作之義務,如勞工屆時未到工,除事先告知雇主或有正當理由者外,得由勞資雙方約定,予以曠工處分。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發布日期:2014-11-25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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