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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為何?

  • 更新日期:2026-04-23
問題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為何?雇主如違反該條處罰為何?另該條內容所稱「主管機關」為何?
答案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經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規定之限制。勞工縱屬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雇主如未依該法第84條之1規定將其書面約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自不得排除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規定之限制。故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時,應視雇主所違反之法條(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依各該法條之罰則予以處罰。
二、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核備書面約定之「主管機關」,為事業單位主體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如當事人一方為分公司、工廠或分支機構者,為分公司、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 。例如,勞工的勞務提供地在高雄市,事業單位登記所在地在臺北市,其核備書面契約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惟核定公告第84條之1工作者中之「依教育法規辦理考試之闈內人員」,考量依教育法規辦理考試之闈內人員包含承辦試務單位之內部人員、依行政委託之協助人員、政府採購法之得標廠商人員等,事業單位主體所在地可能遍全國各縣市,情形特殊,爰依教育法規辦理考試之闈內人員,其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之書面約定,由闈場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受理核備。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發布日期:2014-12-19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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