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結婚給予婚假 8 日(工資照給),得自登記日前 10 日起 3 個月內請畢;經雇主同意可延至 1 年內請畢。舉例說明,勞工如於104年10月18日登記結婚,自 10月8日起3個月內(即105年1月7日前)均可請休婚假,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105年10月7日前請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