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日出勤是否需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所定程序(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休息日經過調移後,是否就不會產生休息日出勤工資的問題?
- 更新日期:2026-04-23
| 問題 | 休息日出勤是否需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所定程序(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休息日經過調移後,是否就不會產生休息日出勤工資的問題? |
|---|---|
| 答案 |
休息日出勤之時數性質上屬延長工作時間,既為延長工作時間,雇主仍應遵守同法第32條第1項所定程序規定(…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至於雇主希望(個別)勞工於休息日出勤,當然也要徵得該名勞工之同意。雇主如有於週間更動休息日之需要,除應與勞工協商合意外,變動時,仍應符合「不得連續工作逾6日」之要件。雇主如再有使勞工於調移後的休息日工作之必要,仍須經勞工同意並應按休息日出勤加成工資的標準給付。 |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發布日期:2017-01-14
- 點閱次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