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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12週以上流產,或因優生保健之需要施以減胎手術,可以請產假嗎?

  • 更新日期:2026-04-21
問題 妊娠12週以上流產,或因優生保健之需要施以減胎手術,可以請產假嗎?
答案
  • 查勞動基準法第50條規定,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4星期。依行政院衛生署79年9月18日衛署保字第901786號函稱:「產科學所稱懷孕十個月之足月生產,係指懷孕二百八十天,即四十週」。故女工經醫師診斷為12週流產,其與妊娠3個月或84天流產之意相同。
  • 前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內政部曾以74年11月4日74台內勞字第359124號函釋,女工妊娠3個月以上實施人工流產,如經優生保健法第5條規定指定之醫生證明屬實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0條之規定停止工作給予產假4星期。
  • 至於減胎手術可否視同人工流產而核給流產假,經本部函請行政院衛生署釋復略以:「優生保健法第四條規定如下:『稱人工流產者,謂經醫學上認定胎兒在母體外不能自然保持其生命之期間內,以醫學技術,使胎兒及其附屬物排除於母體外之方法。』有關因優生保健之需要施以減胎手術,可否視同人工流產?應以施術時是否有胎兒及其副屬物排除於母體之事實發生作為判斷之依據。」。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發布日期:2014-11-27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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