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案 |
- 依勞動基準法第50條規定,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星期;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4星期。女性勞工受僱工作在6個月以上者,產假期間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產假旨在保護母性之健康,該假期內如遇例假、休息日、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包括在內無庸扣除。
- 有關勞動基準法定義之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論雇主以獎金、津貼或其他任何名義之給與,均屬勞動基準法「工資」之範疇,並非以本薪或底薪為限,為了更為公平起見,勞動部於103年10月7日發布勞動條2字第1030131931號令:如果是按月計酬之女工,其產假期間之工資,原則上係以分娩前已領或已屆期可領之最近1個月工資除以30所得之金額推算。雇主如依前開方式計得之金額有低於平均工資者,應以較趨近於常態之平均工資為準,亦即以分娩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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