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法第五十九條所稱「原領工資」數額V.S.勞工保險條例之「原有薪資」?
- 更新日期:2021-10-20
問題 | 勞動基法第五十九條所稱「原領工資」數額V.S.勞工保險條例之「原有薪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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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 1. 查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病)補償費,於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已有明訂。傷病給付之功用,係為保障勞工因傷病事故不能工作,於未能領取原有薪資期間,為維持經濟生活而給予之補助。故對於勞工傷病期間已領得原有薪資者,自不得請領傷病給付。 2. 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所稱之「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係指其補償費用之標準,其與勞工保險條例之「原有薪資」性質不同。準此,勞工保險條例與勞動基準法規定並無相互予盾之處。 |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發布日期:201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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