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事業招人承攬,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其連帶補償責任歸屬?
- 更新日期:2023-10-27
問題 | 事業單位事業招人承攬,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其連帶補償責任歸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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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對於交與他人承攬之工作所生職業災害,事業單位、承攬人及中間承攬人,均應與最後承攬人負連帶補償責任,前經內政部主管勞工事務時以臺內勞字第506902號函釋在案。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5條亦明定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其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本法所定雇主之責任;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再承攬者亦同。至於勞動基準法第63條第2項規定旨在要求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應督責承攬人與再承攬人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之規定辦理,若勞工不幸發生職業災害,事業單位應負補償之連帶責任。 |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發布日期:201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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