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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受傷復健期間,事業單位可否僅同意復健時間給予公傷病假,其餘時間要求出勤?

  • 更新日期:2023-10-27
問題 因公受傷復健期間,事業單位可否僅同意復健時間給予公傷病假,其餘時間要求出勤?
答案
  • 查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失能、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該公傷病假之期間,依實際需要而定。嗣後若勞工已能工作,僅需定期前往醫院復健,則復健時間雇主應續給公傷病假。雇主若對勞工請假事由有所質疑時,可依同規則第10條規定,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 若勞工職業災害醫療期間已屆滿二年,仍未痊癒需要治療者,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雇主可繼續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或一次給付40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 勞工因執行職務致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時,雇主如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即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醫院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雇主始得終止勞動契約。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發布日期:2015-01-27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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