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案 |
- 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補償規定係採雇主無過失補償責任。亦即勞工一旦發生職業災害,無論雇主對於職業災害之發生有無故意或過失,雇主均應支付職業災害補償費用。另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失能、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失能、傷害、疾病或死亡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且為法律之強行規定,當事人雙方低於此標準之任何約定自屬無效。惟雇主給與之補償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責任之間有抵充關係,也就是說,在同一個事故,如果按照「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經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可以抵充之。
- 醫療費用補償:
- 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雇主應該補償其必需的醫療費用。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醫療給付不包括掛號費,因此,勞工因職業災害受傷,其所需之掛號費,應由雇主負擔。
- 工資補償:
- 勞工在醫療期間,如果無法工作,雇主應按照其原領工資的數額予以補償;不過,如果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痊癒,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勞工喪失原有工作能力,可是又不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雇主得一次給付40個月的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 所稱原領工資,係指該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前1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以遭遇職業災害前最近1個月工資除以30所得之金額為其1日之工資。其中「最近1個月工資」,係指領月薪之勞工於發生職業災害前已領或已屆期可領之最近1個月工資而言。嗣後該勞工之工資如有調整,其工資補償應自工資調整當日起隨之調整。
- 失能補償:罹災勞工經過治療終止後,經指定的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
- 死亡補償: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應給予5個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費,除此之外,雇主還必須給予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
- 勞工因執行職務致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時,雇主如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即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醫院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雇主始得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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