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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得否於工作規則中明定勞工過失或汽車駕駛肇事之損害賠償責任?

  • 更新日期:2026-04-15
問題 事業單位得否於工作規則中明定勞工過失或汽車駕駛肇事之損害賠償責任?
答案

●查依據前主管勞工事務之內政部七十五年九月二日台內勞字第四三二五六七號函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台勞動一字第二七五○八號函釋,事業單位於工作規則中明定損害賠償之規定應無不可,惟賠償之計算及額度涉及其合理性與相當性,宜循司法途徑或協商處理,不得由資方片面於工作規則中規定;至於賠償之方式,亦應由勞資雙方協商決定,不得逕行扣發工資。
●汽車駛員如發生肇事時,次年之車輛保險費增加之金額,應由雇主與駕駛員協商處理,不應由雇主單方訂於工作規則中。
關於「汽車駕駛員如酗酒、吸毒、闖紅燈或平交道因而發生肇事時,駕駛員及保證人須負完全賠償責任」條款之訂定,其肇事係對第三人之侵權行為,雇主除有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但書情形者外,應與勞工負連帶賠償責任。最後賠償責任之負擔,亦應循司法途徑或由勞資雙方協商處理,不得由資方逕於工作規則中規定。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發布日期:2014-11-28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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