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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對於勞工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之各項條件,可否由勞資協議明訂於工作規則中?

  • 更新日期:2021-10-20
問題 事業單位對於勞工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之各項條件,可否由勞資協議明訂於工作規則中?
答案

關於前主管勞工事務之內政部七十四年九月十四日台內勞字第三四七○四○號函釋略以:「勞資雙方如對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五款工作是否能勝任之認定發生爭議時,自得提請勞資會議討論。」之旨意係在於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另工廠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工人對於其所承受之工作不能勝任工作情事,如勞資發生認定爭議時,仍得提請勞資會議討論。至於勞工對所擔任工作確不能勝任之各種情事,涉及個案事實認定問題,如確有於工作規則中列舉明定之必要時,亦可由勞資協議訂定,俾免日後發生爭議。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發布日期:2014-12-02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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