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新設立之分支機構,擬一體適用主事業體之工作規則時,應如何報核?
- 更新日期:2021-10-20
問題 | 事業單位新設立之分支機構,擬一體適用主事業體之工作規則時,應如何報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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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 事業單位新設於各地之分支機構,擬一體適用主事業體之工作規則時,應於工作規則中明定,其核備程序仍應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台77勞動一字第二七○一九號函規定辦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七年十一月廿九日台七十七勞動一字第二七○一九號函:「依內政部七十四年八月二十七日台內勞字第三三七五六七號函釋,工作規則應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但事業場所分散於各地者,於訂立適用於事業單位全部勞工之工作規則時,該工作規則應向事業主體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報備。因之事業單位所訂之工作規則如指明適用於分散各地場所之全部勞工時,事業主體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於審核時,應即協調各該事業場所之當地主管機關,並於核備時,同時副知各該事業場所之當地主管機關。若事業單位於報核時,未說明該工作規則適用於各地之事業場所時,該經核備之工作規則僅只適用於報備地之事業場所」。 |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發布日期:201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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