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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可否於工作規則中訂定汽車駕駛肇事賠償責任?

  • 更新日期:2021-10-20
問題 事業單位可否於工作規則中訂定汽車駕駛肇事賠償責任?
答案
  • 汽車駛員如發生肇事時,次年之車輛保險費增加之金額,應由雇主與駕駛員協商處理,不應由雇主單方訂於工作規則中。
     
  • 關於「汽車駕駛員如酗酒、吸毒、闖紅燈或平交道因而發生肇事時,駕駛員及保證人須負完全賠償責任」條款之訂定,其肇事係對第三人之侵權行為,雇主除有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但書情形者外,應與勞工負連帶賠償責任。最後賠償責任之負擔,亦應循司法途徑或由勞資雙方協商處理,不得由資方逕於工作規則中規定。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發布日期:2014-11-28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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