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參考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0條之1、第32條、第34條、第36條有關工作時間之規範。另懲罰或解僱條文規定涉及個案事實認定問題,如確有於工作規則中列舉明定之必要時,應由勞資雙方先行協商,明定於工作規則中,避免日後發生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