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基法第70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工時、休息、例(休)假、工資、津貼及獎金、考勤、請假、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災害傷病補償等相關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之。詳細條文內容可依據本部所提供之「工作規則參考範本」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