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
因雇主並無准駁權,受僱者只要提出適當之證明文件證明確實無法出勤,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未出勤而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雇主若違反上項規定,主管機關可依法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