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被申訴人「最高負責人」是否包含「實際負責人」?(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2修正草案刻正預告中)
- 更新日期:2025-12-16
| 問題 | 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被申訴人「最高負責人」是否包含「實際負責人」?(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2修正草案刻正預告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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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 |
一、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8項第2款規定,「最高負責人」指法人、合夥、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及其他組織之對外代表人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 二、本部於114年12月2日預告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2修正草案,明確性別平等工作法所訂性騷擾事件被申訴人「最高負責人」包含「實際負責人」,修正草案刊登於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https://laws.mol.gov.tw)。 |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發布日期:202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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