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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中的「僱用人」定義為何?和「雇主」一樣嗎?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被申訴人「最高負責人」是否包含「實際負責人」?

  • 更新日期:2026-04-15
問題 性別平等工作法中的「僱用人」定義為何?和「雇主」一樣嗎?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被申訴人「最高負責人」是否包含「實際負責人」?
答案

1.「僱用人」在獨資商號係指商業負責人。
2.「雇主」係指僱用受僱者之人、公私立機構或機關。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受僱者事務之人,視同雇主。
3.「僱用人」亦為性別平等工作法所稱「雇主」,但差別在於不包括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受僱者事務之人。
4.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8項第2款規定,「最高負責人」指法人、合夥、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及其他組織之對外代表人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
5.依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2規定,最高負責人除事業單位對外代表人外,「與代表人職務相當之人」係為實質執行代表人業務或實質控制組織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並明列6款人員如下,由地方主管機關審認:
(1)現任或曾任董事(理事)或監察人(監事)者。
(2)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股份者。
(3)經工會、股東、協力廠商或性騷擾事件申訴人,指認為與代表人職務相當之人,並有具體事證者。
(4)代表人之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血親之配偶、配偶之三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者。
(5)代表人經改選尚未辦理登記者。
(6)位居特殊重要職位者。
●受僱者如遭以上人員性騷擾,無須待公司內部調查程序,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如經認定有性騷擾行為,可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發布日期:2026-03-23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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