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審議期間限制
- 更新日期:2026-04-24
1、申請審議,應於勞工保險局核定送達之翌日起60日內為之。
2、申請人於勞工保險局核定送達之翌日起60日內,經由勞工行政救濟案件資訊整合平台線上申請審議者,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申請審議。但應於30日內補送審議申請書。
3、審議之申請,以勞工保險局或本部收受審議申請書之日期為準;以郵遞方式申請者,以原寄郵局之郵戳為憑。
- 發布單位:勞動法務司
- 發布日期:2026-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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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審議,應於勞工保險局核定送達之翌日起60日內為之。
2、申請人於勞工保險局核定送達之翌日起60日內,經由勞工行政救濟案件資訊整合平台線上申請審議者,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申請審議。但應於30日內補送審議申請書。
3、審議之申請,以勞工保險局或本部收受審議申請書之日期為準;以郵遞方式申請者,以原寄郵局之郵戳為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