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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審議案件審議期間

  • 更新日期:2026-04-24

審議之決定,自收到審議申請書之翌日起,3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延長1次,但不得逾2個月。

補送審議申請書或依規定補正者,案件審議期間自補送或補正之翌日起算;未補送或補正者,自補送或補正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 發布單位:勞動法務司
  • 發布日期:2026-04-24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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