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議之決定,自收到審議申請書之翌日起,3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延長1次,但不得逾2個月。
補送審議申請書或依規定補正者,案件審議期間自補送或補正之翌日起算;未補送或補正者,自補送或補正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