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起訴願,應自原行政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
2、訴願人於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經由勞工行政救濟案件資訊整合平台線上聲明訴願者,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但應於30日內補送訴願書。
3、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勞動部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