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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訴願期間限制

  • 更新日期:2026-04-24

1、提起訴願,應自原行政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

2、訴願人於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經由勞工行政救濟案件資訊整合平台線上聲明訴願者,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但應於30日內補送訴願書。

3、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勞動部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 發布單位:勞動法務司
  • 發布日期:2026-04-24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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