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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案件審議期間

  • 更新日期:2026-04-24

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3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延長1次,最長不得逾2個月。

補送訴願書者,案件審議期間自補送之次日起算;依規定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補送或補正者,自補送或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 發布單位:勞動法務司
  • 發布日期:2026-04-24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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