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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審議期間限制

  • 更新日期:2026-04-07

申請審議,應於地方主管機關經性別平等工作會審議後所為之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為之。
審議之申請,以勞動部性別平等工作會收受審議申請書之日期為準。

  • 發布單位:勞動法務司
  • 發布日期:2026-04-07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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