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審議
申請審議,應於地方主管機關經性別平等工作會審議後所為之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為之。
審議之申請,以勞動部性別平等工作會收受審議申請書之日期為準。
勞動部性別平等工作會應自收到審議申請書3個月內為審議決定;必要時,得延長1次,延長期間不得逾3個月。
不服勞動部性別平等工作會之審定者,得於審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審議,應於地方主管機關經性別平等工作會審議後所為之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為之。
審議之申請,以勞動部性別平等工作會收受審議申請書之日期為準。
勞動部性別平等工作會應自收到審議申請書3個月內為審議決定;必要時,得延長1次,延長期間不得逾3個月。
不服勞動部性別平等工作會之審定者,得於審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