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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59條所稱「原領工資」數額V.S.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之「原有薪資」?

  • 更新日期:2023-10-27
問題 勞動基準法第59條所稱「原領工資」數額V.S.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之「原有薪資」?
答案

1. 查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不能工作,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職業傷病給付,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42條已有明訂。傷病給付之功用,係為保障勞工因傷病事故不能工作,於未能領取原有薪資期間,為維持經濟生活而給予之補助。故對於勞工傷病期間已領得原有薪資者,自不得請領傷病給付。

2. 又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所稱之「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係指其補償費用之標準,其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之「原有薪資」性質不同。準此,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與勞動基準法規定並無相互予盾之處。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發布日期:2014-12-17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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