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案 |
- 受理被害人申訴及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被害人得以言詞、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申訴,雇主一旦接獲申訴,即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包括:
- 考量申訴人意願,採取適當之隔離措施,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並不得對申訴人之薪資等勞動條件作不利之變更。
- 對申訴人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僱用受僱者500人以上之雇主,因申訴人請求,應提供至少2次心理諮商服務。
- 啟動調查程序,對性騷擾事件之相關人員進行訪談或適當之調查程序。
- 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且情節重大,於進行調查期間有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之必要時,得暫時停止或調整被申訴人之職務;經調查未認定為性騷擾者,停止職務期間之薪資,應予補發。
- 性騷擾行為經查證屬實,應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依本法第13條之1第2項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 如經證實有惡意虛構之事實者,亦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 通報義務
雇主接獲被害人申訴時,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經調查認定屬性騷擾之案件,並應將處理結果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勞動部已建置「職場性騷擾案件通報系統」,雇主可至系統通報,或至下載制式表格填寫後,採紙本方式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
- 以不公開方式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並設處理、調查性騷擾事件單位
- 僱用受僱者未達30人之雇主:得由雇主與受僱者代表共同組成申訴處理單位,並應注意成員性別比例。
- 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申訴處理單位,其中應有具備性別意識專業人士,且女性成員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 僱用受僱者100人以上之雇主:除設申訴處理單位外,應組成申訴調查小組調查,其成員應有具備性別意識之外部專業人士。
- 結果通知及處理期限
性騷擾申訴事件調查完畢後,應作成附理由之決議,雇主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並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為適當懲戒或處理。 雇主應自接獲性騷擾申訴次日起2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並通知當事人。
- 雇主未處理或不服雇主所為調查或懲戒結果,被害人向外部(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如被害人向雇主提出申訴但雇主未啟動調查、被害人不服雇主調查結果或對被申訴人的懲戒結果,可以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雇主應配合調查,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性騷擾行為成立或原懲戒結果不當者,得令雇主於一定期限內採取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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