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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資併計

  • 更新日期:2021-11-24

        勞工之工作年資與其法定權益息息相關,例如特別休假、資遣費、退休金等,均是依照工作年資計算。關於工作年資之計算,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之日起算。不過,為確保勞工之相關勞動權益,勞動基準法明定勞工有以下情形時,雇主應予以併計其前後工作年資。

  1. 依勞動基準法第10條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繼續履行原約,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又,前述「因故停止履行」,依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年12月3日台79勞資2字第27641號函釋,係指中止契約之事由,例如留職停薪,但是勞工如因個人因素自請離職或被資遣或退休後,重新回到原事業單位任職,因原勞動契約業已終止,且前開情形非屬勞動基準法第10條規定所稱「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之情形,故無勞動基準法第10條年資併計之適用,但是勞雇雙方若仍約定併計勞工前後年資,因係優於法令,得從其約定。
  2. 另事業單位如發生改組或轉讓之情形,依勞動基準法第20條規定,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前開年資併計之規定,於企業併購法第16條亦有相同之規定,該條規定當事業單位發生企業併購之情事時,留用勞工於併購前在消滅公司、讓與公司或被分割公司之工作年資,併購後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受讓公司應予以承認。
  • 發布單位:勞動關係司
  • 發布日期:2021-11-24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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