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服務年限條款之約定
- 更新日期:2021-12-07
一、約定勞工服務年限條款之必要性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雇主須有以下要件之一,始得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條款:
1、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
2、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二、約定勞工服務年限條款之合理性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第2項規定,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1、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2、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3、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4、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三、最低服務年限約定之無效與免責
如雇主與勞工約定之最低服務年限條款,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第1項及第2項規定之情形,其約定無效。此外,若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另,有關違約賠償之金額,應與該事業單位實際因此所受之損失相當。如有爭議,應循民事訴訟途徑求償,以檢視契約條款內容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所定要件及合理範疇,據此確定賠償金額。倘約定之賠償金額過高或顯不合理,依民法第252條規定,法院得裁減至相當之數額。
- 發布單位:勞動關係司
- 發布日期:202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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