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納保對象
- 更新日期:2022-04-29
- 年滿15歲以上,受僱於領有執業證照(如律師、會計師)、依法已辦理登記(如公司、行號、人民團體)、設有稅籍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核發聘僱許可等雇主之勞工,或依法不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及公、私立學校之受僱員工,為強制投保對象,應由其雇主、所屬機構或單位,為其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 下列人員為準用強制加保對象:
- 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技術生、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
-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規定之建教生。
- 公法救助關係人員。
- 年滿15歲以上之無一定雇主及自營作業勞工,應由所屬職業工會、漁會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 年滿15歲以上,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或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單位接受訓練者,應由其所屬機構或單位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 發布單位:勞動保險司
- 發布日期:2022-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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