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東兼任員工或依公司法委任之(總)經理,是否具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勞工身分而有該法之適用?
- 更新日期:2026-04-15
| 問題 | 公司股東兼任員工或依公司法委任之(總)經理,是否具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勞工身分而有該法之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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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 |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款規定,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具股東身分之員工,如係依公司法委任之經理人、董事及依民法第553條委任有為商號管理事務及為其簽名之權利之經理人,與事業單位間因非屬勞雇關係,即非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勞工,無勞動基準法之適用。 |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發布日期:2016-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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