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勞動部全球資訊網中文網 Logo

搜尋功能
文字客服
有任何問題嗎? 歡迎試試智能機器人: 樂博
:::

公司股東兼任員工或依公司法委任之(總)經理,是否具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勞工身分而有該法之適用?

  • 更新日期:2026-04-15
問題 公司股東兼任員工或依公司法委任之(總)經理,是否具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勞工身分而有該法之適用?
答案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款規定,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具股東身分之員工,如係依公司法委任之經理人、董事及依民法第553條委任有為商號管理事務及為其簽名之權利之經理人,與事業單位間因非屬勞雇關係,即非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勞工,無勞動基準法之適用。
●依公司法「委任」之經理、總經理不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勞工,故其退休及其他勞動條件等權利義務事項,由其與事業單位自行約定。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發布日期:2016-01-19
  • 點閱次數:
:::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