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案 |
- 工作日如遇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之休假日(俗稱國定假日)時,原排定出勤者應放假,工資照給(月薪制勞工已內含於月薪中),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出勤,應加倍發給工資。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此乃因勞工於假日工作,即使未滿8小時,亦已無法充分運用假日之故,與同法第32條延長每日工時應依第24條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成或加倍發給工資,係於正常工作時間後再繼續工作,其精神、體力之負荷有所不同。故勞工假日出勤工作於8小時內,應依前開規定辦理;超過8小時部分,應依同法第24條規定辦理。
- 惟該休假日得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調移後之原休假日(國定假日當日)已成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不生加倍發給工資問題。至於調移後的原定工作日當日,即成為國定假日,雇主如經得勞工同意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
- 至於勞工應否於休假日工作及該假日須工作多久,均由雇主決定,應屬於事業單位內部管理事宜。勞工於休假工作後,勞雇雙方如協商同意擇日補休,為法所不禁。但補休時數如何換算,仍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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