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特別休假採曆年制(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該如何計算給假的天數?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仍未休畢,是否可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勞工離職時要用週年制來計算剩餘天數嗎?
- 更新日期:2026-04-23
| 問題 | 公司特別休假採曆年制(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該如何計算給假的天數?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仍未休畢,是否可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勞工離職時要用週年制來計算剩餘天數嗎? |
|---|---|
| 答案 |
一、勞動基準法第3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勞工自受僱之日起於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定期間之翌日如仍在職,即取得請特別休假之權利。另實務上,勞雇雙方仍多有約定以曆年制、會計年度、學年度(學校)或自行約定之年度給假之模式,已為慣例且行之有年,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2項亦有明定經勞雇雙方協商後,得以前開方式計算特別休假期間。如果事業單位為配合出勤管理,經勞雇雙方協商約定以曆年制為特別休假行使期間,在勞工法定享有特別休假日數不得減損前提下,按比例分段計給特別休假,尚無不可;但是勞動契約終止時,雇主應依勞工「到職日」(即週年制)計算給予勞工實際工作年資之特別休假日數。 |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發布日期:2025-07-07
- 點閱次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