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於112年1月1日到職,113年6月5日離職,離職時年資為1年又5個月餘,當年度工作的5個多月年資是否需依比例計給特別休假?
- 更新日期:2025-07-08
問題 | 勞工於112年1月1日到職,113年6月5日離職,離職時年資為1年又5個月餘,當年度工作的5個多月年資是否需依比例計給特別休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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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
勞動基準法第3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勞工自受僱之日起於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定期間之翌日如仍在職,即取得請特別休假之權利。前開特別休假係指勞工每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所享有,不因年度中終止勞動契約,而影響該勞工最後在職當年基於上一年度服務滿一定期間所應給予之特別休假。但是勞工離職當年度繼續工作之畸零月數因未再滿一年,無應按比例另予特別休假之規定。 |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發布日期:202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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