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僱者或求職者遭受性騷擾時,可先向事業單位內部之申訴管道申訴,雇主為處理前項之申訴,得與受僱者代表共同組成申訴處理委員會進行調查。性騷擾並無條列式的認定標準,應就個案個別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