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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條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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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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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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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條之1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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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第13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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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萬至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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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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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條之1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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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性騷擾行為成立或原懲戒結果不當,令行為人之雇主於一定期限內採取必要之處置,雇主未依限處置(第32條之2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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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萬至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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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條之1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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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雇主未訂定防治規範(第13條第1項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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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萬至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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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條之1第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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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受僱者10至29人雇主未訂定申訴管道,經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第13條第1項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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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萬至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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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條之1第5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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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主管機關調查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期間拒絕申訴人調整職務或工作型態申請(第32條之2第5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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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萬至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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