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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第4項規定:「被害人因遭受性騷擾致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前開「法律訴訟」,包含依勞動事件法、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規範所進行、移付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程序。
- 被害勞工出席法院聲請調解、提出告訴後由檢察官於偵查中或是法院於訴訟繫屬中,依雙方當事人意願移付調解,於調解期日到場調解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非屬訴訟程序的其他紛爭處理(例行政機關調解),法無明定雇主有給公假之義務,可透過公司內部勞資會議討論建立優於法令相關規範。
- 相關解釋令,請至本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檢視(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OC03.aspx?searchmode=global&datatype=etype&mode=007&no=FE391976&keyword=%e8%aa%bf%e8%a7%a3%26%e5%85%ac%e5%8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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