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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契約認定

  • 更新日期:2021-12-07

一、定期契約之類型

        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規定,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關於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之定義,已於該法施行細則第6條明定如下:

    1、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

    2、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6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3、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9個月以內者。

    4、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超過1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二、有繼續性工作及非繼續性工作之判斷原則

        依據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3月31日台勞資二字第0011362號書函略以,「非繼續性工作」係指雇主非有意持續維持之經濟活動,而欲達成此經濟活動所衍生之相關工作職務而言。至於實務上認定工作職務是否為非繼續性當視該事業單位之職務(工作)說明書等相關文件載明之職務或企業內就同一工作是否有不定期契約工及定期契約工同時從事該相同工作,如有之,則應視為有繼續性工作之認定參據。

  • 發布單位:勞動關係司
  • 發布日期:2021-11-24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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